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3月7日在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7人,实到监事6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列席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和决策程序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监事会对此无异议。
    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所审议事项及决议。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关于对公司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公司聘任的2003年度审计机构--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公司2003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时,发现公司以前年度财务核算中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公司董事会也出具了《关于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监事会同意董事会的意见,同样认为差错的更正,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审议通过《监事会对2003年年报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资金运用合理有效,财务内部制度健全,公司2003年财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03年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是客观、公正的。
    四、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申请撤销股票特别处理的议案》,监事会同样认为公司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撤销特别处理的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关于申请撤销股票特别处理的决定。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