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法人股25681.5万股。该公司于2004年3月4日,将其持有的公司法人股1500万股作为质押物,向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地灵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签署了《质押合同》;同时,将其持有的公司法人股7300万股作为质押物,向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东莱支行申请最高额综合授信,签署了《质押合同》。上述质押的期限自2004年3月4日至2007年4月4日。
    另,公司股东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法人股4050万股,该公司曾于2002年10月10日以所持法人股4050万股向广东发展银行沈阳分行质押贷款,该质押于2004年2月16日解除。
    目前,有关上述质押、解除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