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法人股25681.5万股,该公司于2004年1月15日将其持有的锦州港法人股7500万股质押给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东莱支行,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提供出质,质押期限自2004年1月15日至2007年1月25日。另将锦州港法人股6375万股质押给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地灵支行,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提供出质,质押期限自2004年1月15日至2007年1月15日。此外,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锦州港法人股13200万股作为质押物,向哈尔滨商业银行贷款。因贷款已全部偿还,该质押于2004年1月15日解除。
    上述质押及解除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与解除质押的手续。
    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