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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05年8月5日以书面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05年8月19日在山东省邹城市凫山南路298号公司总部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3名,实到董事1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一致赞成,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批准《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8月22日在境内外同时公布2005年上半年业绩。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中期不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批准《关于修改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200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向董事会作出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分别修改如下:
    1、原章程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已发行普通股份总数为307400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167000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4.33%。”
    修改为: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已发行普通股份总数为491840万股。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167000万股。”
    2、原章程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总数为307400万股,其中发起人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以国有法人股形式持有1670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4.33%;H股股东持有1224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9.82%;A股股东持有180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85%。”
    修改为: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总数为491840万股,其中发起人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以国有法人股形式持有2672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4.33%;H股股东持有19584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9.82%;A股股东持有288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85%。”
    3、原章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7400万元。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登记,并向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及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备案。”
    修改为:
    “第二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91840万元。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登记,并向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及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备案。”
    三、批准《关于修改<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四、批准《关于讨论审议<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的议案》。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