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截至2005年1月19日,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通过中国银行济宁分行向山东信佳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信佳”)提供的人民币6.4亿元委托贷款已到期。山东信佳尚未偿还公司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若山东信佳未能在2005年1月19日前偿还公司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公司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比率收取罚息。
    联大集团有限公司(“联大集团”)对山东信佳偿还公司委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规避风险,公司此前采取了委托贷款资金保全措施,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了联大集团持有的2.89亿股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权。
    公司已与联大集团协商沟通,联大集团同意通过转让其持有的2.89亿股华夏银行股权偿还公司的委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目前已有投资者有意向受让华夏银行股权。
    根据公司的评估分析,公司认为被冻结的华夏银行2.89亿股股权可以实现变现处置,变现价值能够保障公司收回向山东信佳提供的人民币6.4亿元委托贷款的本息及相关费用。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