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会议于2002年3月4日在公司综合二楼小会议室召 开,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 符合《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孟宪昌先生主持。
    根据公司章程,审议并通过了监事会换届选举和推荐监事侯选人的提案,提交临 时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监事会推荐了孟宪昌先生、肖述章先生、张胜东先生、刘维信先生为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侯选人。职工代表监事许本泰先生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 产生。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完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进行, 监事会的召开程 序、议案和决议执行规范、合法。
    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侯选人简历见附件五。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2年3月4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委托人股东帐户卡:
    受托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件二: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股东姓名(法人股东名称)
    股东地址
    出席会议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持股量股东代码
    联系人电话传真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盖章)
    注:附件一、附件二表格,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三: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了规范公司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2001年修订本)、《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对《章程》部分 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如下:
    1、《章程》原第一条第二款中公司注册号码修改为“企股鲁总副字第 003929 号-1/1”, 第三款中发起人名称由“兖州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为“兖 矿集团有限公司”。
    2、《章程》原第八条后增加一条,顺延条款为第九条, 增加条款内容为“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3、《章程》原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 二项和第一百八十条中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
    4、 《章程》原第二十条(现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向特 定或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5、《章程》原第二十一条(现第二十二条)后增加一条,顺延条款为第二十三 条,增加条款内容为“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章程》原第四十六条(现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四)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所持有股份;”
    7、 《章程》原第五十三条(现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董 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8人时”; 第三项修改为“(三)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以 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增加第五项,增加内容为“(五)2名以上独 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8、《章程》原第五十四条(现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 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公司在计算四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 不应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股东大会的书面回复送达 公司。”
    9、删除《章程》原第五十五条,由现第五十七条代替。删除内容为“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年会,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之五)的股东, 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 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10、《章程》原第五十四条(现第五十六条)后增加两条, 顺延条款为第五十 七条、第五十八条。
    增加的第五十七条内容为“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临时 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增加的第五十八条内容为“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董事会按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 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 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 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 论。”
    11、《章程》原第五十七条(现第六十条)第八项后增加第九项, 增加内容为 “(九)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12、《章程》原第七十一条(现第七十四条)第四项后增加第五项, 增加内容 为“(五)公司年度报告;”,原第五项顺延为第六项。
    13、《章程》原第七十二条(现第七十五条)第四项后增加第五项, 增加内容 为“(五)回购本公司股票;”,原第五项顺延为第六项。
    14、《章程》原第七十三条(现第七十六条)修改为“股东或监事会要求召集 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 百分之十)的股东或监事会,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 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 董事会在收到前 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 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 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在上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监管机关同意后, 可以在董事 会收到该要求后四个月内自行召集会议。提出该要求的监事会在上报上市公司所在 地的地方证券监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会议。 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股东或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 其所 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15、《章程》原第七十八条(现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股东大会应对所 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第一款后增加 第二款, 增加内容为“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 姓名、会议议程;(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五)每一表决事 项的表决结果;(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 容;(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原第二 款顺延为第三款。
    16、《章程》原第七十八条(现第八十一条)后增加两条, 顺延条款为第八十 二条、第八十三条。
    增加的第八十二条内容为“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有利害关系的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 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并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增加的第八十三条内容为“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 董 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17、在原第十章董事会标题后,增加标题“第一节董事”。
    18、删除《章程》原第八十八条,由现第一百零六条代替,删除内容为“公司设 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董事十二人。”
    19、《章程》原第八十九条(现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款后增加第五款, 增加内容为“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独立董事按 “第二节独立董事”的规定办理)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20、《章程》原第八十九条(现第九十三条)后增加十三条, 顺延条款为第九 十四条至第一百零六条, 其中第九十九条至第一百零五条为“第二节独立董事”内 容。增加的具体内容为:
    “第九十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十五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该董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 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九十六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九十七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董事候选人一般情况下由公司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公 司股东、监事会可按本章程规定提名董事候选人。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九十九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共有独立董事3人。独立董事是指不在 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零一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 构中任职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零二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六)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 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零三条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外, 还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 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 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五条有关独立董事制度,本节没有做出规定的,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办理。”
    21、在《章程》一百零五条后增加标题“第三节董事会”;并在其后增加第一 百零六条,增加内容为“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 董事长一人,董事九人。” 下转第10版
    22、《章程》原第九十条(现第一百零七条)第七项修改为“(七)拟定公司 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第九项修改为“(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十一项后增加四项,具体增加内容为
    “(十二)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 资产抵押及其他担 保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班子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有关工作。”
    原第十二项顺延为第十六项。
    23、《章程》原第九十条(现第一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 顺延条款为第一百 零八条,增加内容为“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
    24、《章程》原第九十二条(现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后增加三项, 具 体增加内容为: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款修改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 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董事长代行其职 权。”
    25、《章程》原第九十三条(现第一百一十一条)修改为“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三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五(5)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4名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2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26、《章程》原第九十四条(现第一百一十二条)修改为“董事会及临时董事 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方式为当面递交、传真、特快专递、挂号空邮;会议通知时限为: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五(5)天;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两(2)天。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27、《章程》原第九十六条(现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会议或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与会董事签字, 而签字同意的董事人数已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作出决 定所需人数,便可形成有效决议,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28、《章程》原第九十七条(现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删除“除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外,”;
    第四款修改为“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与某位董事有利害关系时, 该董事应予回 避,且无表决权,而在计算出席会议的法定董事人数时,该董事亦不予计入。 若出席 会议无利害关系董事不足公司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经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后,有利害 关系董事可参与表决,并计算出席会议的法定董事人数,公司应在有关公告中作出详 细说明。”
    29、删除《章程》原第九十九条, 删除内容为“就需要临时董事会会议表决通 过的事情而言,如果董事会已将拟表决议案的内容以书面方式派发给全体董事,而无 需召集董事会会议。”
    30、《章程》原第九十八条(现第一百一十六条)后增加一条, 顺延条款为一 百一十七条,增加内容为“经全体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批准,董事会可行使下列 经营决策权限:
    (一)单项金额在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下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 生产经营性投资等,但涉及公开发行证券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经股 东大会批准;
    (二)单项金额在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下,且融资后公司资产负 债率在60%以下的借款;
    (三)累计尚未缴清金额在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30%以下的资产抵押、 质押;
    (四)单项金额在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3%以下、累计金额在10% 以下 的对外担保;
    (五)涉及资产处置(包括收购、出售及置换等)或关联交易的, 按照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31、《章程》原第一百条(现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增加董事会秘书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的规定。增加第二款, 增加内容为“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32、《章程》原第一百零一条(现第一百一十九条)修改为“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33、《章程》原第一百零二条(现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委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 记录的保 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 真实 和完整;
    (四)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 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34、《章程》原第一百零四条(现第一百二十二条)修改为“公司设总经理一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设副总经理四名,协助总经理工作;设财务总监、总工 程师各一名。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副经经理或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可连选连任。”
    35、《章程》原第一百零五条(现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七项后增加两项, 增加 内容为“(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原第八项顺延为第十项。
    36、《章程》原第一百零六条(现第一百二十四条)后增加四条, 顺延条款为 第一百二十五条至第一百二十八条,增加内容为:
    “第一百二十五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 向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二十六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 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 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 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七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37、《章程》原第一百一十条(现第一百三十二条)后增加一条, 顺延条款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增加内容为“监事候选人(职工监事候选人除外)一般情况下由 公司监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公司股东、董事会可按本章程规定提名监事 候选人。”
    38、《章程》原第一百一十二条(现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监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主席无法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 名监事代行职权。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39、《章程》原第一百一十三条(现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修改为“(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临时董事会会议;”
    40、《章程》原第一百一十四条(现第一百三十七条)修改为“监事会会议和 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方式为当面递交、传真、特快专递、挂号空邮;会议通 知时限为:监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五天;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两天。
    监事会会议仅在监事会四名或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 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41、《章程》原第一百一十七条(现第一百四十条)第九项后增加第十项, 增 加内容为“(十)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42、《章程》原第一百三十四条(现第一百五十七条)后, 第十五章标题改为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内部审计”。
    43、《章程》原第一百四十一条(现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公司每一会计 年度公布四次财务报告,即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30 天以内公 布公司季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天内公布中期财务报 告,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天内公布年度财务报告。”
    44、《章程》原第一百五十一条(现第一百七十四条)后增加两条, 顺延条款 为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增加内容为: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专职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5、《章程》原第一百八十四条(现第二百一十九条)后增加一条, 顺延条款 为第二百二十条,增加内容为“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46、由于本次修改,导致公司《章程》其他章节条款序号发生变动的,依次顺延, 章程目录及条款内容涉及条款序号的作相应调整。
    附件四: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介
    董事候选人:
    莫立崎,现年57岁,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本公司董事,母公司董事局常务副主席、 党委书记。莫先生于1970年加入前身公司,并于1983年及1985 年分别任兖州煤炭基 建公司党委副书记、经理,1987年任兖州矿务局副局长,1996年任前身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1997年任前身公司总经理,1997年任本公司董事,2002 年任母公司董事局 常务副主席、党委书记。莫先生毕业于山东矿业学院。
    杨德玉,现年52岁,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本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杨先生于 1968年加入前身公司,1994年任兖州矿务局副局长,1996年任前身公司副总经理兼安 全监察局局长,1997年任本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杨先生毕业于山东矿业学院。
    耿加怀,现年51岁,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母公司总经理、董事局副主席、 党委 副书记。耿先生于2002年加入母公司。耿先生于1985年至2002年间, 先后任淄博矿 务局副局长、安监局局长、局长。耿先生于2002年任母公司总经理、董事局副主席、 党委副书记。耿先生毕业于山东矿业学院。
    王邦君,现年57岁,高级政工师,本公司董事, 母公司董事局副主席。 王先生于 1970年加入前身公司,并于1983年至1987年间先后任兖州煤炭基建公司副经理、 党 委副书记,1987年至1996年间先后任兖州矿务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1996年任前身 公司副董事长、党委书记,1997年任本公司董事,2002年任母公司董事局副主席。王 先生毕业于山东矿业学院。
    于学志,现年56岁,高级政工师,母公司党委副书记。于先生于2000 年加入母公 司。于先生于1993年至2000年间,先后任肥城矿务局工会主席,党委副书记, 肥城矿 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于先生于2000年任母公司党委副书记。于先生毕 业于山东矿业学院。
    杨家纯,现年47岁,高级经济师,本公司董事,母公司董事局董事。杨先生于1988 年加入前身公司,1997年任本公司董事,1999年任母公司执行董事,2002 年任母公司 董事局董事。杨先生毕业于云南师范大学。
    吴玉祥,现年40岁,高级会计师,本公司财务部经理。吴先生于1981 年加入前身 公司,1996年任前身公司财务处主任会计师,1997年任本公司财务部部长。吴先生毕 业于山东电视大学。
    董云庆,现年46岁,高级政工师,母公司工会副主席。董先生于1981 年加入前身 公司,2001年任母公司工会副主席。董先生毕业于山东矿业学院。
    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范维唐,现年66岁,中国工程院院士,现任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长、 中国科协工 程学会联合会主席、中国能源研究会副理事长。范先生曾任煤炭工业部副部长, 中 国工程院主席团成员、能源与矿业工程学部主任,第八届、 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 范先生毕业于北京钢铁学院,获前苏联莫斯科矿业学院技术科学副博士学位。
    崔建民,现年69岁,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 现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 崔先生在财务会计和审计管理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曾任国家审计署常务副审计长。 崔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王小军,现年47岁,英格兰及威尔士注册律师、香港注册律师, 现任香港王小军 律师行合伙人。王先生曾在北京从事中国律师工作。1988年获得英格兰及威尔士注 册律师资格。1992年获得香港律师资格, 并作为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在香港联交所 工作。王先生曾担任INGBarings投资银行部董事。王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附件五: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介
    监事候选人:
    孟宪昌,现年54岁,高级政工师,本公司监事会主席,母公司监事、党委副书记。 孟先生于1981年加入前身公司,并于1996年任前身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1997年任 本公司监事会主席。孟先生毕业于山东矿业学院。
    肖述章,现年58岁,高级政工师,本公司监事,母公司监事、纪委书记。肖先生于 1970年加入前身公司,并于1986年任兖州煤炭基建公司纪委书记,1987年任兖州矿务 局纪委书记,1996年任前身公司监事、纪委书记,1997年任本公司监事。肖先生毕业 于焦作矿业学院。
    张胜东,现年45岁,高级会计师, 母公司副总会计师、 财务处处长。 张先生于 1981年加入前身公司,1997年任母公司副总会计师。张先生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
    刘维信,现年50岁,会计师,母公司审计师事务所副所长。刘先生于1971 年加入 前身公司,2001年任母公司审计师事务所副所长。刘先生毕业于山东青年干部学院。
    职工监事候选人:
    许本泰,现年45岁,高级政工师,本公司济宁三号煤矿工会主席。许先生于 1978 年加入前身公司,1999年任济宁三号煤矿工会主席。 许先生毕业于中央党校函授学 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