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原因是由于本公司在2004年1-6月份期间,向控股股东及子公司提供资金并继续增加,并且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从而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公开谴责的决定后,公司召开了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认真地进行了检讨与反省,并把此事宜通知公司的控股股东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及其董事会。公司将利用本次受到谴责的教训,深刻反省,查找问题,进一步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特别是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和对控股股东行为规范方面的制度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并坚决执行。
    针对莲花集团的巨额资金占用,公司与河南省政府、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省发改委和省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并积极寻求解决办法。
    在此,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并请注意投资风险。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