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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味精 项目:公司公告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流通股股东诉讼事项的说明的澄清公告
2004-07-23 打印

    2004年7月22日,《上海证券报》报道了本公司流通股股东李凯诉讼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莲花味精”)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味精集团”“集团公司”“莲花集团”)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诉讼案件。为了让广大投资者了解事实真相,公司对该事项做出如下澄清与说明。

    日前,公司收到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侵权纠纷诉讼案件的举证通知(简易程序)[(2004)让民初字第1028号],该案件主要内容是流通股股东李凯听从张显军(第一被告)的推荐,从二级市场上购买本公司(第二被告)流通股股票受到损失,从而连带起诉本公司和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莲花味精集团公司(第三被告)的民事侵权纠纷。

    一、原告李凯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张显军赔偿原告损失1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就自己的不当行为向原告及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公开道歉。3、请求判令被告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就自己的不当行为原告及本公司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公开道歉。

    4、请求判令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归还所占用及拖欠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资金11亿元。

    5、请求判令被告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积极清收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所占用及拖欠资金11亿元。

    6、如果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在3个月内归还所欠款项,则请求判令该公司向原告及全体流通股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买入价收购原告及全体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票。

    7、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本公司律师对该项诉讼做出如下答辩:

    1、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受理此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系中国证券市场特有的普遍现象。正是由于此类证券市场民事侵权案件的广泛性、敏感性、复杂性、不确定性、新颖性,以及目前可资具体操作的程序和实体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毫无保留地全面介入证券市场,受理和审理各类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可能使我国证券市场产生较大波动,不利于证券市场在保持基本稳定中实现规范,不利于逐步消除违法违规现象,因此,最高法院仅决定暂时只有条件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本案不属于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而是属于其他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依照最高法院的规定精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2、原告的多项诉讼请求属于股东派生诉讼性质,目前并无法律依据。加之答辩人在原告起诉之前,早就正在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大股东资金占用事宜,原告提起诉讼亦无法理依据,因为股东只有在公司怠于行使权力时才有资格提起派生诉讼。

    3、原告的多项诉讼请求涉及金额11亿之巨,依照级别管辖的规定,此案应由最高法院或省高级法院管辖,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法院根本无权管辖。

    4、原告要求答辩人发出收购要约并终止上市,实属滥用诉权。原告有何资格代表其他众多股东主张权利?本案原告诉讼请求合计多达数十亿,之所以出现如此滥诉现象,完全在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未依法办案所致。如此巨额诉讼请求,法院是否依法办理了诉讼费收取手续?

    5、本案被告多,诉讼请求多,法律关系复杂,又属证券市场新型案件,涉及众多公众利益,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根本不能按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此案是完全错误的。因此,公司决定拒绝出庭应诉。

    三、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如下申辩与澄清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原告李凯购莲花味精股票是一种股权投资行为。因此,原告请求“判令公司向原告及全体流通股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买入价收购原告及全体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票”之说是不合股权投资的本质,股权投资不是债权投资。

    2、莲花味精与莲花集团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在2003年8-11月及2003年度报告和2004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均及时进行了披露(见公司年报及相关公告)。所谓的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是指莲花味精与莲花集团公司在2003年3-8月份发生的关联交易没有及时披露,公司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在2003年10月份已经进行了补充披露并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同时并在报纸上披露了《限期整改报告》(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莲花味精与莲花集团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不是如原告李凯所说的11亿元。具体情况是:截止2003年12月底集团公司占用莲花味精资金6.98亿元,其中周转借款6.81亿元,收取资金占用费0.11亿元,应收货款0.06亿元。比2003年8月31日减少占用资金1.65亿元。

    另外,莲花味精的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39亿元,主要是销售货款和采购货物等正常业务往来形成的。两者相加为8.37亿元。具体情况见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及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4、关于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解决问题,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已经下达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规定在三年之内解决,原告认为在三个月内解决资金占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关于莲花集团占用莲花味精资金问题,莲花味精董事会和管理层一直把清欠工作做为公司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事项(见莲花味精2001年度???2003年度报告全文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并且,公司在2003年底应收帐款比2002年底有所减少,同时其他应收款项也与2003年8月31日相比有所下降。同时,莲花味精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及其他各方都在进行着积极探索。公司已经采取了多项措施,收到了一定效果。并且,2004年初莲花集团公司决定实施改制,以期达到解决资金占用问题,莲花味精对此进行了公告(见2003年报和2004年第一季度报告)。

    特此澄清。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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