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至6月间向其控股股东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签发承兑汇票43650万元,该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公司也未及时予以披露。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7.3.9条、7.3.12条、7.3.14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重申: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公司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