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2日在河南省项城市公司所在地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7名,董事申志勇先生委托董事李先进先生全权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陈淮先生委托董事杨立先生全权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席春迎先生委托董事李国俭先生全权行使表决权,董事高军先生委托董事付泳先生全权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李怀清先生主持,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讨论通过如下决议:
    一、《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01年度未完成盈利预测问题的监管跟踪通报情况的整改报告》。(全文见附件)
    二、关于修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修改后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为了加强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完善公司内部信息反馈机制,真正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实施信息披露。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部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1、在第二章中加入:“第八条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反馈制度,出现上述第七条所涉事项时,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应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2、原第四章“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修改为“第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