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信息披露等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公司股票风险提示公告如下:
    一、公司2001年、2002年连续亏损,2003年公司业绩预测亦将亏损,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风险。
    二、2003年7月13日,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通轮胎”)买受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桦林集团”)所持的本公司15,107万股的股权;2003年7月29日公司股东大会后,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开始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2003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被执行人桦林集团持有的本公司15,107万股国有法人股过户至佳通轮胎名下。2003年12月9日,公司转收商务部签发给黑龙江省外经贸厅的《商务部关于同意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2003年12月19日,因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其民事裁定书进行强制执行,经解除质押和冻结及划转,桦林集团持有的本公司15,107万股国有法人股过户佳通轮胎名下。2003年12月25日,《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获得中国证监会上市部批准。上述信息均已见于《上海证券报》。
    三、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四、公司董事会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在审议2003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1)如果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公司将与一家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聘请该证券公司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推荐人;如果股票终止上市,则委托该证券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2)如果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如果股票终止上市,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
    (3)如果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