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日前,《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已获得证监会上市部(收购〖2003〗82号文)批准。现依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布提示性公告如下:
    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本次收购的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44.43%。本次收购完成后,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控制本公司的股份已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0%。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次收购已触发要约收购义务。鉴于收购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因此收购人将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有关本次股权收购的具体情况,敬请投资者查阅同日《上海证券报》上刊发的《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公司将根据此次股权变动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向广大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