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日前,本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权质押登记及质押登记解除通知(2003质解131)》文,本公司控股股东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桦林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5107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4.43%)解除质押。
    2003年12月19日,本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3司冻178)》文,本公司控股股东桦林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5107万股冻结终止。
    2003年12月19日,本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3司冻179)》文,本公司控股股东桦林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5107万股划转给受让人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上述质押是因桦林集团欠中信实业银行债务,于1999年8月24日质押给该银行,质押期限为1999年8月24日至2002年8月19日;又因到期未能偿还,被中信实业银行申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2003年7月13日,被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每股0.648元的单价买受。2003年9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桦林集团持有的公司国有法人股15107万股过户至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上述冻结是因桦林集团欠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原中国投资银行)债务,从2001年5月22日起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冻结。
    上述解除质押和冻结及划转系因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其2003年9月10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进行强制执行所致。经过该执行,桦林集团持有的公司15107万股国有法人股过户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据悉,鉴于上述股权收购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又鉴于本次收购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和“基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两款规定,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将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要约收购豁免申请。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次股权变动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