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七次会议于2003年12月15日以通讯方式举行,应出席会议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监事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方达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佳通轮胎有限公司签订定牌生产合同的议案》。
    同意董事会将此议案提交公司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佳通轮胎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特此公告。
    
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