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12月9日,公司接到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转来的商务部签发给黑龙江省外经贸厅的《商务部关于同意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二批?2003?1109号文件),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在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15107万股国有法人股通过法院公开拍卖转为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同意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经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公司章程所作的修订。
    二、公司的股本总额为34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注册资本为34000万元。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境外法人股为15107万股,占股本总额的44.43%;国内社会法人股为1893万股,占股本总额5.57%;国内社会公众股为170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50%。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轮胎、轮胎原辅材料,生产橡胶工业专用设备。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及其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及提供相关的咨询、管理服务。
    四、公司应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应当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本次股权变动的其它手续正在办理中,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