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六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7日以通讯方式举行,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应列席会议监事3人,实际列席会议监事3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董事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三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桦林股份的控股股东为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新加坡佳通目前在中国拥有安徽佳通轮胎有限公司、福建佳通轮胎有限公司、重庆佳通轮胎有限公司、银川佳通轮胎有限公司及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的现状,与章程第五十条的规定不符合。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正:
    删除第五十条: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本修正案需向公司下次股东大会报告。
    特此公告。
    
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