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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10日以通讯方式举行,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应列席会议监事3人,实际列席会议监事3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董事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两项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签订银行贷款抵押合同的议案》。
    由于公司在2003年7月31日进行了大股东以资产抵债和资产重组的行为,相关资产的产权因此发生了变化。为使已有的贷款抵押手续继续保持合法有效,需与债权银行解除原有抵押合同,重新签订新的抵押合同。相关资产抵押贷款情况如下:
    1、拟抵押给银行的资产(在原有抵押合同范围内)情况
序号 贷款银行 产权单位 抵押物 评估净值(万元) 1 中国银行 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设备 22,491 2 中国银行 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房屋 14,428 3 中国银行 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使用权 4,539 小计 41,458 4 工商银行 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设备 10,652 5 工商银行 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房产 19,449 6 工商银行 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使用权 3,764 小计 33,865 7 工商银行 牡丹江桦林乘用子午胎 房产 207 有限责任公司 8 工商银行 牡丹江桦林乘用子午胎 设备 10,744 有限责任公司 小计 10,951
    2、上述资产为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给原有工行24,983万元和中行20,693万元的贷款作抵押,同时原抵押合同全部解除。
    授权总经理王见智或财务总监黄文龙代表本公司办理重新与银行签订资产抵押合同相关事宜的法律文件。
    附:牡丹江桦林乘用子午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关于同意以资产为股份公司借款作抵押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有关法律文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便于公司日常业务的开展,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行使下述职权(若董事长因事无法行使如下职权,董事会授权副董事长代董事长行使如下职权):
    1、决定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单笔金额不超出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20%(含20%)的贷款、资产处置 质押、抵押、租赁、承包、托管等 和投资(含项目投资和对外投资);出售资产的处置权不超出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5%(含5%)。
    2、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本授权的有效期为本协议签署日至2006年7月29日。
    特此公告。
    
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