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继本公司的原控股股东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桦林集团”)、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佳通轮胎”)以及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于2003年7月13日共同签订了“并购重组协议”后(以下称“原协议”),三方于2003年7月31日在牡丹江市共同签订了“并购重组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称“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对原协议作出如下修改与补充:
    1、删除原协议中“以资抵债”部分中所约定的“桦林集团为抵偿其所欠公司的欠款而同意将乘用子午胎有限责任公司的25.67%的股权转至公司的名下”的相关内容。
    2、修改原协议中“资债重组”部分中所约定的“桦林集团同意承接公司现有的农用胎分厂的所有资产,并且同意承担与该等资产有关的债务”为“桦林集团同意承接公司现有的农用胎分厂的所有资产及其他剥离部分,并且同意承担与农用胎分厂的所有资产有关的债务”。
    原协议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