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3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转来的(1999)黑法执字第39-7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冻结我公司控股股东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15107万股股权。现将冻结原因和续冻情况公告如下:
    一、冻结原因。
    因光大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诉本公司控股股东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借款一案,2001年5月1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15107万股股权,冻结期限为2001年5月22日至2002年5月21日(详见刊登于2001年5月24日《上海证券报》)。
    二、续冻情况
    本公司于3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转来的(1999)黑法执字第39-7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15107万股国有法人股股权,冻结期限为2003年3月20日起至2003年9月19日。
    特此公告
    
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