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控股股东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11月7日分别接到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转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黑商初字第31号和〖2002〗黑商初字第24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我公司及控股股东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偿还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借款6,000万元本金及利息(原由详见2002年7月19日本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报》的临2002-016号公告)。本公司现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向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下达的判决书主要内容:
    1.被告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人民币借款本金6,000万元,利息8,190,610.94元(计算至2002年3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2.被告牡丹江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50,010元、财产保全费345,000元,由被告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向本公司控股股东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判决书主要内容:
    1.被告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人民币借款本金6,000万元,利息9,838,627.68元(计算至2002年3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2.被告牡丹江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55,010元、财产保全费350,000元,由被告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公司接到此判决书后,正在积极研究如何解决该判决的办法。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在此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