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近日分别接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传票案号分别为[2002]黑高初字第31号,[2002]黑高初字第24号),该院将于2002年7月22日分别开庭审理我公司及控股股东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分别借款6000万元的合同纠纷案。现将其有关涉诉案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原告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就我公司的借款纠纷向该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我行人民币借款6000万元及相应利息8,190,610.94元(计算至2002年3月20日,以后利息按有关规定继续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原告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就我公司控股股东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纠纷向该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我行人民币借款6000万元及相应利息9,838,627.68元(计算至2002年3月20日,以后利息按有关规定继续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同时,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还请求该法院判令为我公司和我公司的控股股东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借款提供担保的牡丹江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集团所持有的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173)国有法人股中的52,452,831股股权,已因此案于2002年6月17日被冻结(详见我公司于2002年6月2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21版上的相关公告)。
    我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审理情况,一待有审理结果将及时予以公告,并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