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3年8月13日发布《关联交易公告》,公司原大股东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资产抵偿债务后,尚欠公司约2,950万元债务。为此,本公司与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8月8日签订了《股份质押协议》(详见2003年8月13日的《上海证券报》)。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牡丹江桦林乘用子午胎有限责任公司26.67%的股权的股份质押给本公司,并赋予本公司第一受偿质押权。
    现根据2003年8月28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经与原控股股东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现控股股东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协商,达成如下一致:第一,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2,950万元的价格受让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牡丹江桦林乘用子午胎有限责任公司26.67%的股份;第二,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转让所得价款归还其拖欠本公司的债务。
    牡丹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2004年4月22日做出《关于对“关于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26.67%牡丹江桦林乘用子午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划转给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的批复》(牡国资办运[2004]第3号):“同意桦林集团将持有的牡丹江桦林乘用子午胎有限责任公司26.67%的股权转让给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其转让价款全部用于清偿欠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欠款”。该笔款项已汇至本公司帐上。
    备查文件:
    1.牡丹江桦林乘用子午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议。
    2.牡国资办运[2004]第3号文。
    特此公告。
    
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O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