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6年8月1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6)昆民四初字第201号]、[(2006)昆民四初字第202号],该院决定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茭菱路支行(以下简称“招行茭菱路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04年4月,本公司与招行茭菱路支行签订4000万元一年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期限自2004年4月16日至2005年4月16日。借款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归还借款3088万元,其余款项未还。招行茭菱路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归还借款912万元及利息(自2005年7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起止,截止起诉之日利息、复息为858,181.93元)。
    2005年4月,本公司与招行茭菱路支行签订3000万元一年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期限自2005年4月18日至2006年4月18日。借款期限届满后,本公司未归还上述借款。招行茭菱路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归还借款3000万元及利息(自2005年6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起止,截止诉讼之日利息、复息为2,211,631.39元)。
    本公司将就该诉讼的进展情况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