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6年7月27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6)昆民四初字第186号],该院决定受理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长春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长春支行”)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昆明云大科技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大药业”)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04年8月17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大药业与农行长春支行签订3000万元一年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还款期限2005年8月17日。同日,农行长春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由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现贷款期限已过,云大药业未归还上述借款。农行长春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云大药业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980,000.00元,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公司将就该诉讼的进展情况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