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6年4月19日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6)云高民二初字第9号],该院决定受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高新支行")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昆明云大科技产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02年7月1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销售公司与华夏银行高新支行签订4500万元一年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期限自2002年7月1日至2004年7月1日。同日,华夏银行高新支行与本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由本公司为销售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本公司及销售公司与华夏银行高新支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贷款期限修订为:2002年7月1日至2005年7月1日。现贷款期限已过,销售公司归还本金925828.94元,其余款项未还。华夏银行高新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销售公司归还全部借款及逾期利息共计45,385,871.06元,并承担2006年2月16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的逾期利息,要求本公司履行保证责任。
    公司将积极应诉,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