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6年4月14日收到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密民初字第1178号],密云县人民法院就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总公司诉本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详见2006年3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本公司公告)做出裁定如下:
    1、对本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位于密云县工业开发区内的八十四点七四亩土地及该幅土地上的三栋厂房予以查封;
    2、驳回本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本案管辖权异议裁定本公司将继续上诉。
    特此公告。
    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