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介绍
    本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收到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寄达本公司的传票。密云县人民法院目前已受理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总公司(简称"密云开发区总公司")诉本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密云开发区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军;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内)于2001年与北京星标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该公司拟利用原告区内112.9亩土地建设"星标科技工业园",后该项目转手,密云开发区总公司与北京普瑞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普瑞津公司")签订补充协议。2001年末,本公司受让普瑞津公司所拥有的位于密云工业开发区内的112.59亩工业用地使用权。2003年7月7日本公司与密云开发区总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该地块拟建项目的投产、销售指标及未达到承诺的补偿。因未按该约定履行,经双方多次协商,2005年4月12日本公司与密云开发区总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本公司保证于2005年5月15日前就相关文件要求的各项指标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并与密云开发区总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否则密云开发区总公司可将本公司已用四栋厂房占地外的约84.74亩土地收回。因本公司2003年和2004年经营连续亏损,资金较为紧张,上述土地的开发利用,涉及投资金额较大,周期较长,加之在此期间公司股东变动频繁,使上述项目开发受到一定程度的拖延,本公司已多次致函密云开发区总公司,希望就该问题与密云开发区总公司友好协商解决。2006年2月20日,密云开发区总公司就本公司未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诉至法院,要求收回诉争地块中84.74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协助将此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办理至密云开发区总公司名下。
    三、本公司正积极准备应诉,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此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