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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九发股份 项目:公司公告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判决公告
2007-07-31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现就有关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7年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3月19日开庭审理了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起诉本公司一案。近日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鲁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7年1月29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被告一: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九发集团公司

    被告三:北京九发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四:烟台市牟平九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4、诉讼起因:本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人民币三笔共计6100万、美元三笔共计1106万、日元一笔15000万,借款期限分别至2006年7月18日、2006年10月19日、2006年11月9日、2006年9月6日、2006年10月20日、2006年20月21日、2006年10月22日,以上借款由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北京九发药业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九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5、请求事项: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6068.9万元人民币、14820万日元、1106万美元;

    ②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至2006年12月21日的利息和逾期利息2,543,469.37元人民币、3,832,306日元、273,915.59美元;自2006年12月22日至还清款项之日仍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③判令原告对四被告分别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④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于处置第一被告抵押物仍不足以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⑤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支付原告聘请律师代理费916,600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鲁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2005年九发股份字0630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截至到2006年12月21日的利息为699190.89元,此后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的利率计算);

    2、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2005年九发股份字0906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26万美元及利息(截至到2006年12月21日的利息为137937.5美元,此后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的利率计算);

    3、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2005年九发股份字1019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68.9万元及利息(截至到2006年12月21日的利息为924415.3元,此后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的利率计算);

    4、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2005年九发股份字1020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80万美元及利息(截至到2006年12月21日的利息为62376.58美元,此后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的利率计算);

    5、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2005年九发股份字1022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4820万日元及利息(截至到2006年12月21日的利息为3832306日元,此后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的利率计算);

    6、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2005年九发股份字0631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5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截至到2006年12月21日的利息为919863.18元,此后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的利率计算);

    7、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2005年九发股份字1021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万美元及利息(截至到2006年12月21日的利息为73601.51美元,此后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的利率计算);

    8、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代理费916600元人民币;

    9、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八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有权以其与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2006年九发股份抵字00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21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10、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实现本判决第九项抵押权后不足受偿部分,有权以2006年九发抵字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21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11、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实现本判决第九项抵押权后不足受偿部分,有权以2006年九发药业抵字00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21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12、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实现本判决第九项抵押权后不足受偿部分,有权以2006年九发药业抵字00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21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1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实现本判决第九项抵押权后不足受偿部分,有权以2006年九发包装抵字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21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1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实现本判决第九项抵押权后不足受偿部分由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5、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实现本判决第九项抵押权后不足受偿部分由被告北京九发药业有限公司在21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536元、诉讼保全费850000元,由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对于该案的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7年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3月19日开庭审理了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起诉本公司一案。近日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鲁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7年1月29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被告一: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九发集团公司

    被告三:北京九发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四:烟台市牟平九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4、诉讼起因:本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人民币共计5,0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6年10月18日,以上借款由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北京九发药业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九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5、请求事项: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万元;

    ②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至2006年12月21日的利息和逾期利息1916622.78元。此后至还清款项之日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③判令原告对四被告分别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④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于处置第一被告抵押物仍不足以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⑤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支付原告聘请律师代理费326183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鲁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至2006年12月21日的利息为1916622.78元,此后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的利率计算);

    2、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代理费326183元;

    3、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有权以其与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2006年九发股份额度字00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21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实现本判决第三项抵押权后不足受偿部分,有权以2006年九发抵字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21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实现本判决第三项抵押权后不足受偿部分,有权以2006年九发药业抵字00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21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6、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实现本判决第三项抵押权后不足受偿部分,有权以2006年九发药业抵字00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21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7、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实现本判决第三项抵押权后不足受偿部分,有权以2006年九发包装字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21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8、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实现本判决第三项抵押权后不足受偿部分由被告北京九发药业有限公司在21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实现本判决第三项抵押权后不足受偿部分由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224元、诉讼保全费265000元,由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对于该案的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7年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3月19日开庭审理了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起诉本公司一案。近日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鲁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7年1月29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被告一:山东九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公司

    4、诉讼起因:山东九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日元共计53000万日元,借款期限至2005年7月12日,山东九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30日、2006年3月22日、2006年6月22日分三次共计还款1500万日元。以上借款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5、请求事项: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1500万日元,赔偿损失1480万元人民币;

    ②判令第一被告支付至2006年12月21日的利息和逾期罚息25086614日元,此后至还款日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利罚息;

    ③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判令原告对第二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⑤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支付原告聘请律师诉讼的律师代理费248050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鲁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九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51500万日元及相应的利息(至2006年12月21日的利息为25086614日元,此后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3.1075%加20%的罚息计算);

    2、被告山东九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代理费248050元人民币;

    3、被告被告山东九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有权以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380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优先受偿;

    4、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九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2000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69元人民币、诉讼保全费250500元人民币,由被告山东九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对于该案的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纠纷一案

    (一)、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7年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12月26日开庭审理了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起诉本公司一案。近日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6)鲁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6年11月14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被告一: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九发集团公司

    被告三:烟台凯昆包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四: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诉讼起因: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人民币58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006年8月8日、2006年9月26日、2007年5月10日,该笔借款由山东九发集团公司、烟台凯昆包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5、请求事项:

    ①判令九发股份偿还原告:2005年贷款字第004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下贷款本金800万元及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06年10月20日为133114.95元);2005年贷款字第005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06年10月20日为107250元);2006年贷款字第006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06年10月20日为148152.82元)。

    ②判令九发股份提前偿还原告2006年贷款字第010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06年10月20日为102300元);

    ③判令九发股份公司承担律师费用356600元;

    ④判令原告对九发股份所提供的(2005)工最高抵字第01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2005年贷款字第0042号、2005年贷款字第0055号、2006年贷款字第0061号、2006年贷款字第010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

    ⑤判决原告对九发股份、凯昆公司所提供的(2005)年贷款抵字第0044-1号抵押合同、(2005)年贷款抵字第0044-2号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2005年贷款字第005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

    ⑥判令九发集团就九发股份应偿还给原告的2005年贷款字第004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05年贷款字第005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06年贷款字第006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06年贷款字第010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⑦判令园城公司就九发股份应偿还给原告的2006年贷款字第006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06年贷款字第010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6)鲁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2005年贷款字第0042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00万元及截止到2006年10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33114.95元;

    2、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2005年贷款字第0055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截止到2006年10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07250元;;

    3、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2006年贷款字第0061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截止到2006年10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48152.82元;

    4、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2006年贷款字第0107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截止到2006年10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02300元;

    5、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第四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有权以(2005)工最高抵字第01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该财产的价款在12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6、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实现本判决第五项确定的抵押权后不足清偿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部分,有权对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2005)年贷款抵字第0044-1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7、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实现本判决第五、六项确定的抵押权后不足清偿全部债权的部分,在99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实现本判决第五、六项确定的抵押权后不足清偿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部分,有权对被告烟台凯昆包装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2005)年贷款抵字第0044-2号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9、被告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实现本判决第五项确定的抵押权后不足清偿本判决第三、四项确定的债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464元、诉讼保全费292000元,由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对于该案的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纠纷一案

    (一)、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7年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2月13日开庭审理了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起诉本公司一案。近日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鲁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7年1月5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被告一: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九发集团公司

    4、诉讼起因:本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人民币共计54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至2006年2月10日和2006年2月4日,借款到期后,我公司陆续还款1000598元。以上借款均由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提供担保。

    5、请求事项:

    ①第一被告立即偿付贷款本金52999402元,利息4251216.82元(截至到2006年11月30日),此后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②原告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

    ③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鲁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52999402元及其利息(截至到2006年11月30日为4251216.82元,之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有权以其与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烟牟交银2005年最抵字第200500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26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3、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时,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有权以其与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烟牟交银2005年最抵字第200500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53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实现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抵押权后,不足清偿部分有权以2005年7月7日其与山东九发集团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在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133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实现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抵押权后,不足清偿部分有权以其与山东九发集团公司签订的烟牟交银2005年最抵字第20050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2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6、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实现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抵押权后,不足清偿部分由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263元、保全费250000元,由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对于该案的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与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市正阳路支行借款纠纷一案

    (一)、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7年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7月10日开庭审理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市正阳路支行起诉本公司一案。近日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青民四终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7年1月16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市正阳路支行

    被告一: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九发集团公司

    4、诉讼起因: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市正阳路支行借款人民币12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7年8月21日,该笔借款由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提供担保。

    5、请求事项:

    ①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②依法确认质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对质押股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律师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青民四终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市正阳路支行人民币1200万元,并支付自2007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2、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市正阳路支行对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持有的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535万股限售流通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10元、保全费6052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对于该案的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与恒丰银行借款纠纷一案

    (一)、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7年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3月1日开庭审理了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起诉本公司一案。近日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鲁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7年1月15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恒丰银行

    被告一: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九发集团公司

    4、诉讼起因:本公司向恒丰银行借款42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至2007年8月21日,以上借款由山东九发集团公司提供担保。

    5、请求事项:

    ①判令九发股份公司偿还原告贷款4200万元;

    ②判令九发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诉讼费和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鲁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借款本金4200万元及截止到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利息自2006年6月21日起算,在合同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6.5325‰计算利息,合同期外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

    2、被告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对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恒丰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10元、诉讼保全费250000元,由被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对于该案的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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