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要求,本公司经同当事各方协商,已于2003年12月26日解除了对相对控股子公司———哈尔滨东安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36%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的三笔技术改造贷款(累计金额20000万元)的担保责任。哈尔滨东安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已与借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市平房支行签订了抵押合同。
    2004年1月6日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市平房支行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免除本公司对哈尔滨东安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在该行2亿元技术改造贷款的担保责任。至此,本公司现在已无任何对外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