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国律非字第070号
    致: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接受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 派徐军律师对2001年8月29日召开的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经核查,确认出席本次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共34名,持有股份34760.81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19%。 大会以投票表 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
    赞成票代表股份34,757.82万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票代表 股份1.39万股,弃权票代表股份1.60万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2001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的议案》。
    大会对发行额、票面金额、债券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13项发行条款 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的议案》
    大会对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的11个项目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
    四、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赞成票代表股份34,760.81万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五、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赞成票代表股份34,760.81万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 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律师:徐 军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