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化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1999年上半年委托上海浦东长城建材工业外经技术合作公司(简称浦东长城)管理本公司自有委托投资资金6000万元。公司分别于2000年4月回收500万元,2001年6月回收500万元,2001年10月回收500万元。根据北京证管办的整改要求,公司于2001年8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终止上述委托投资,董事会决议已在2001年8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披露。
    在回收委托投资资金的过程中,公司于2001年11月21日与浦东长城签署《委托投资资金回收协议》(简称协议),协议约定了浦东长城占有本公司上述剩余委托投资资金4500万元的还款责任。现就协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1.根据协议,浦东长城应于2001年12月5日前向公司过户价值2779万元的股票。浦东长城实际向公司过户了部分股票,市值为2111万元。
    2.因上述股票价格波动,公司根据具体价格计提了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002年6月30日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余额为281万元。参考2002年12月23日的价格,上述股票市值为1622万元。公司将根据具体价格在今年年底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3.浦东长城未按协议约定按期足额过户股票,同时亦未按协议约定于2001年12月25日前归还500万元、于2002年5月31日前归还1000万元,因此,为保证公司资金的回收安全,公司于2002年9月19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浦东长城和其母公司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归还剩余资金2389万元以及资金占用费41万元和相关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至2002年9月15日为217万元)。该法院受理此案并裁定查封了被告公司的部分财产。该案正在审理中。
    特此公告
    
中国化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