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国化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中国化学建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专项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2000年12月28日召开的 2000 年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称《公司法》)、 《规范意见》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为有资格出席或列席的人员。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1 )关于收购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持有的咸阳凯盛无机材料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2 )关于免去韩振祥董事职务的 议案。其中上述第一项属关联交易的表决, 关联方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和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出口公司[ 该公司为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回避。
    5、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均为董事会通知事项。
    本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九份。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郭卫东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