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公司于2005年4月8日召开的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5年4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现将利润分配的具体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北京华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4年实现净利润91,846,101.98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1,073,909.76元,提取5%的法定公益金6,354,639.79元,控股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巨石集团有限公司提取储备基金7,899,294.64元,提取企业发展基金8,342,887.64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59,521,861.74元,扣除2003年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35,616,000元,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共计82,081,231.89元。
    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200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0.5元(含税)现金股利,共计分配股利2,136.96万元。
    2004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及现金股利发放日
    股权登记日:2005年6月1日
    除权除息日:2005年6月2日
    现金股利发放日:2005年6月8日
    三、利润分配对象
    2005年6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实施方法
    1、持社会公众股的个人股东所得税由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0.04元;持社会公众股的机构投资者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0.05元;国有法人股股东和境内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0.05元。
    2、社会公众股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现金股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股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国有法人股和境内法人股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六、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本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68434863
    八、备查文件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