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7年4月17日下午1:00
    网络投票时间:2007年4月17日9:30-11:30,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密渡桥路70号美都恒升名楼4楼会议室
    (三)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闻掌华先生
    (六)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69192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2%。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93547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6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644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分项表决情况如下:
    事项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68043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80%,反对 900 股,弃权 114010 股;
    事项2: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68023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79%,反对 74900 股,弃权 42010股;
    事项3:发行对象。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68023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79%,反对900股,弃权 116010 股;
    事项4:发行价格。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67906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77%,反对121410 股,弃权 7200 股;
    事项5:发行方式。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68023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79%,反对900股,弃权116010 股;
    事项6:关于发行股份的持股期限限制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68023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79%,反对 900股,弃权 116010 股;
    事项7:关于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68023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79 %,反对 900 股,弃权 116010股;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美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62317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79%,反对 900股,弃权 686613股;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62466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82%,反对 600股,弃权 671990 股;
    四、《关于新老股东共享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41080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5.06%,反对 2000股,弃权 2809216 股;
    五、《关于美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61461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64%,反对 0股,弃权 773125股;
    以上1-5项议案为关联交易,美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六、《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美都经贸浙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61521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65%,反对 900股,弃权 766190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和普通决议为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