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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73 证券简称:牡丹江 项目:公司公告

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5-11-24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 年11 月23 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张君起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 名, 代表股份12416.25 万股(其中非流通股12410.95 万股,流通股5.3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98%,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大会以12416.25 万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二) 《关于公司变更监事的议案》。

    1、那立军先生因工作调动原因请辞公司监事。

    大会以12416.25 万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监事会聘请刘斌先生为公司监事。

    大会以12416.25 万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施念清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二OO 五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 年11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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