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现将本公司国有 法人股被冻结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本公司控股股东牡丹江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为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及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合 同到期后,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未偿还贷款,经当地政府 反复协调,让本公司控股股东牡丹江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了借款展期续保。 现 因借款担保纠纷, 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已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前财产保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7日以【2002】黑商初字第24号、 【2002】黑商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 将牡丹江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 公司国有法人股122,109,500股中的52,452,831股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02年 6月17日至2003年6月17日。
    目前,牡丹江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正与诉讼各方积极协商解决。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