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3)黑高法执字第19-8号,关于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申请执行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牡丹江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黑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冻结的本公司法人股26037736股(占其持股总数的21.72%,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1.32%)已于2007年7月26日解除冻结。
    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3)黑高法执字第18-14号,关于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申请执行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黑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冻结的本公司法人股3872179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32.30%,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6.84%)已于2007年7月26日解除冻结。
    根据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7)西法执字第15-1号,关于牡丹江首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牡丹江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一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07)西法执字第15-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被轮侯冻结的本公司法人股64759526股(占其持股总数的54.02%,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8.16%)已于2007年7月26日解除冻结。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