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议召开期间无修改议案情况,亦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3、公司将视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密切相关的公司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及定向增发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实施本次改革方案,公司股票停、复牌时间安排详见《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7年7月23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7年7月19日-7月23 日期间交易日上午的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2、召开地点: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温春镇本公司办公大楼。
    3、股权登记日:2007年7月6日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表决方式: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包括委托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何一种表决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红旗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74人,代表公司股份1830682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9.59%。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委托董事会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124679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非流通股股份的97.04%。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委托董事会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68人,代表公司股份58389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的57.52%,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39%。
    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16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的0.16%,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7%。
    (2)委托董事会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 119 人,代表公司股份 88394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的8.71%,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84%。
    (3)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 2541 人,代表公司股份 493862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的48.65%,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47%。
    三、议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对所列议案采用记名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大会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3068247股。
    赞成票182347699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
    反对票716848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
    弃权票3700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表决的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8389080股,
    赞成票 57668532 股,占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
    反对票 716848 股,占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
    弃权票 3700 股,占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表决情况 表决方式 1 北京东方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0 同意 网上 2 绍兴县宏扬工程造价咨询事 1463091 同意 网上 务所有限公司 3 王杰林 1147400 同意 网上 4 徐志飞 1091192 同意 网上 5 王达 925200 同意 网上 6 缪金良 688800 同意 委托董事会 7 李炜 680600 同意 网上 8 陈俊良 663500 同意 委托董事会 9 绍兴县越乔苗木专业合作社 658490 同意 网上 10 朱六九 585100 同意 网上
    3、表决结果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出席会议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朱金虎律师、宛丽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