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因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申请执行桦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公司控股股东牡丹江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38721790股继续冻结,续冻期为2007年4月11日至2007年10月10日。
    因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申请执行桦林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公司控股股东牡丹江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26037736股继续冻结,续冻期为2007年4月11日至2007年10月10日。
    上述股份共计64759526股,占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数的54.02%,占公司总股数的28.16%。
    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