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证券报》对我公司执行案件中拍卖牡丹江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泥集团”)持有我公司5511余万股股权事宜进行不实报导,引起了股民的极大恐慌,纷纷来电询问。为此,我公司澄清如下:
    一、股权质押
    2006年9月21日,因我公司对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集团”)欠款人民币1000万元,水泥集团为我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3,000万股股份质押给恒丰集团作为担保,上述股份已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另外,由于恒丰集团为我公司贷款3000万元提供担保,2006年10月24日,水泥集团将其持有的我公司2310万股股份质押给恒丰集团作为反担保,2006年12月15日,上述股份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二、股权拍卖前
    在股权拍卖前,2006年12月28日,西安区法院收到了恒丰集团的函件,恒丰集团同意对上述股权进行拍卖处理。
    三、股权拍卖
    2007年1月9日上午九时,黑龙江中融拍卖有限公司于公告确定的时间召开拍卖会,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部门对该拍卖会进行了现场监督,上述股权由浙江卧龙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竞拍取得。
    四、股权拍卖后
    上述股权拍卖成交后,我公司向恒丰集团出具了同意归还对其欠款1000万元(对应质押股权3000万股)、请求其放弃对拍卖款项优先受偿权的申请。其余2100万股的质权是因反担保形成,恒丰集团虽为我公司贷款进行担保,但并未因其履行担保责任而形成对我公司的债权。因此,在牡丹江市政府的协调下,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恒丰集团于2007年1月22日向西安区法院出具申请,放弃了优先受偿权。
    2007年1月27日,西安区法院出具了(2007)西执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1)拍卖合法有效,5511.9万股法人股归买受人浙江卧龙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2)恒丰集团对5310万股股权的质押权解除。
    公司特此进行澄清。
    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