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6月26 日在本公 司办公大楼四楼会议室召开,到会股东及授权代表64人,所持股份14,563.96万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63.32%。因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联交易, 国有法人股股东牡 丹江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对本议案的表决权, 实际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议 案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63名,持有股份数2,353.01万股。 会议由董事长王奎廷先 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前次募集资金收购牡丹江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经营 性资产的议案。本公司收购牡丹江水泥集团公司经营性资产,包括黄旗矿、 庙岭矿 的采矿权及其开采设施(包括周围的房屋建筑物、运输车辆及矿山开采专用设备); 火山灰矿和粘土矿的开采设施(周围的房屋建筑物、运输车辆及矿山的开采专用设 备等,以上二矿不需要特许采矿权)。通过本次资产收购,其目的是为使公司原材料 供应基本实现自给,“产、供、销”系统更加完整,基本消除了公司经营过程中原材 料供应环节的大额关联交易,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也降低了生产成本, 促进 公司的发展。公司拟投入前次募集资金结余部分用于收购集团公司的经营性资产, 收购价格以评估值为基准, 黑龙江龙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黑龙源评(报)字 〖2001〗第1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值为10,527.54万元, 黑龙江国有资产管理委 员会出具的黑国资评发〖2001〗28号文,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本次交易金额为10 ,527.54万元,对集团公司资产进行收购不足部分资金将由公司自筹解决。对此, 渤 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认为上述重大关联交易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此议案的表决:持赞成的股份数2,353.01万股, 占有权参与本议案表决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吕红兵、施念清对本次大会作见证, 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200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牡丹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