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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73 证券简称:牡丹江 项目:公司公告

牡丹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1-05-24 打印

    牡丹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23 日在本 公司办公大楼四楼会议室召开,到会股东及授权代表70人,所持股份14,525. 5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63.15%.会议由董事长王奎廷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逐项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相应地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通过受让重庆拓源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重庆拓源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售 的51%股权,该公司变成本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对此,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原经营范围 为:水泥及机械修配,现修改为经营范围:水泥及机械修配、 氧化铝超微粉及相关 产品的开发与自销(国家有专项管理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及技术服务. (此项议 案将报经登记机关核准).

    持赞成的股数14,525.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变更公司名称,并相应地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逐步走出传统的水泥产业的单一格局,向高新产业 领域发展,为此要变更公司的名称,将公司章程第四条原公司名称:牡丹江水泥股份 有限公司.现改名为: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报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 .

    持赞成的股数14,525.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规范公司章程,修改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对本公司章 程进行规范,修改章程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百六十七 条、第一百七十条的部分内容.

    1、章程中第九十三条原为: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设副董事 长一名.

    现改为: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2、 章程中第九十七条原为: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 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 决定 占公司净资产30%的投资行使决策权,对不超过公司净资产30% 的担保金额行使决策 权.

    现改为: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 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经股东 大会批准.董事会行使风险投资决策权限为:对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投资行使决 策权.董事会行使担保决策的权限为:对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担保金额行使决策 权.

    3、对章程中第一百六十五条原为: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二十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现改为: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 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4、 对章程中第一百六十七条原为: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现改为: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5、对章程中第一百七十条原为: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三次.

    现改为: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三次.

    持赞成的股数14,525.5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吕红兵、张兰田对本次大会作见证, 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牡丹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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