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诉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东支路证券营业部、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代理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7月做出如下民事判决〔(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4号〕:
    1、被告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东支路证券营业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人民币4890万元及法定孳息。
    2、被告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东支路证券营业部不能履行上项还款义务的,则由被告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70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0520元,均由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东支路证券营业部负担。
    (详见公司2005年7月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关于民事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以上判决,于2005年7月11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做出终审判决〔(2005)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99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7010元,由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执行的情况,将有可能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案的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本公司未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 O 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