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诉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东支路证券营业部、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代理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见2005年1月1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我公司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6月27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4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告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东支路证券营业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人民币4890万元及法定孳息(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自2003年12月30日起至2004年10月28日止、本金人民币4890万元自2004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息计付)以及该款自2004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还款利率日万分二点一计付)。
    二、被告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东支路证券营业部不能履行上项还款义务的,则由被告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70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0520元,均由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东支路证券营业部负担。
    本案判决执行的情况,将有可能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案的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本公司未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 O 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