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7月4日星期五上午在上海影城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4名,代表股份数为3619839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0947%269(7,,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转让25.22%先进股权的议案
    同意 3619768418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81%
    反对 3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弃权 7128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19%
    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说明
    同意 3619768418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81%
    反对 0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弃权 7158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19%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委派吕红兵律师和方祥勇律师出席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