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每十股分配派发现金红利1.75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7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 1575元
    ● 股权登记日:2005年7月22日
    ● 除息日:2005年7月2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7月29日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5年6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05年6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现就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4年实现税后利润为208,424,080 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20,842,408 元和提取10%法定公益金20,842,080元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66,739,264元。加上历年积余未分配利润540,401,683元以及扣除当年分配2003年度股利89,912,250元,累计共有未分配利润617,228,697元。
    2004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年末总股本719,298,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75 元(含税),分配利润125,877,150 元,尚余491,351,548元,结转下一次分配。
    公司结存的公积金不在本次转增股本。
    二、本次分配的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和现金红利派发日
    1、 股权登记日:2005年7月22日;
    2、 除权除息日:2005年7月25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7月29日。
    三、本次分配的对象
    本次分配的对象是:截止2005年7月22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实施办法
    1.根据财政部下发的财税[2005]102号文“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派发现金红利的情况如下:扣税前每股派发红利0.175元,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575元。社会公众股的机构投资者和国家股东不代扣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0.175元。
    2.社会公众股的现金红利已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发放,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红利发放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将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划付给被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领取;未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投资者办理全面指定交易且生效后,由登记公司将投资者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3.国家股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发放。
    五、咨询事项:
    1.咨询地址:上海市福山路33号 公司证券部;
    2.咨询电话:(021)68870170,58885666转1821 传真;(021)58795500
    3.备查文件: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