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5年9月30日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05)武仲裁字第471号),公司和武汉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建基金办”)对武汉桥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售价格的纠纷(详情见2005年4月28日、5月31日、7月30日《上海证券报》公告)已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
    《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裁决结果为:
    (一)、公司所持有的武汉桥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城建基金办,城建基金办承接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时间自2005年10月1日始。
    依有关规定办理上述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不影响城建基金办承接公司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二)、城建基金办应当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520,862,106.7元。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双方等额分担。
    (三)、上述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时间为:
    1、城建基金办于2005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人民币260,431,053.35元;
    2、城建基金办于2006年6月30日前向公司支付人民币260,431,053.35元。
    (四)、城建基金办未按上述期限向公司支付价款,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资金占用费。
    (五)、本案仲裁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由公司和城建基金办各承担人民币15万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根据以上裁决,公司将所持武汉桥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以人民币520,862,106.7元的价格出售给城建基金办。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自收到城建基金办支付的50%股权转让款时确认此次交易的本金及收益,预计交易收益为8000万元左右,在交易收益确认时将提高公司当期业绩。
    特此公告。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