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00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01年4月16日在武汉市江城大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 湖北得伟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蔡学恩(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武汉三镇实业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 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2000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即 2001年3 月9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 会议审 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2000年度股东大会于2001年4月16 日在武汉市江城大酒店二楼会议室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3名及委托代理人3名, 代表股份316763218股,占公司总股本441150000股的72%。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2000年度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 案审议通过的表决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 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全票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关于公司2000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2)董事会2000年度工作报告
    (3)监事会2000年度工作报告
    (4)总经理2000年度业务工作报告
    (5)公司2000年财务决算报告
    (6)公司2000年利润分配预案
    (7)公司章程修改议案
    (8)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
    (9)监事会换届选举议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湖北得伟律师事务所    律师:蔡学恩
    200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