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预计全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产品或劳务 占同类交 去年的总 类型 名称 关联人 预计总金额 易的比例 金额 销售产品 自来水 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15,600 100% 15,871.51 合计 15,600 15,871.51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桂敏侦
    企业类型:国有独资
    注册地:湖北武汉
    注册资本:8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3年2月17日
    主营业务:道路、桥梁、给排水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经营管理;建筑装饰材料、建筑机械批发兼零售。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集团”)持有本公司71.1%股份,是公司控股股东。
    3、履约能力分析:本公司向水务集团销售自来水形成的应收帐款余额均在次年结清,不可能形成坏帐。
    4、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15600万元(含税)。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销售自来水关联交易价格是《自来水代销合同》中规定的协议价格。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以及预计持续进行此类关联交易的情况:
    必要性:自来水供应是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由于公司没有自来水销售需要的管网资源,公司以代销的形式将所生产的自来水销售给水务集团。
    持续性:根据签订的《自来水代销合同》,《合同》的有效期为50年。
    2、选择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原因和真实意图:
    《自来水代销合同》是公司与原武汉市自来水公司签订的,自来水代销业务原属于非关联交易。2003年,公司原控股股东武汉三镇基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并实施了资产重组,依法注销了武汉市自来水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水务集团成立后将依法承接原武汉市自来水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和协议及其他法律责任,由此,公司代销自来水的交易对象由武汉市自来水公司改为水务集团,水务集团是公司关联人,公司的自来水代销业务由非关联交易转变为关联交易。
    3、该关联交易是水务集团承接原武汉市自来水公司的自来水代销业务,履行原《自来水代销合同》形成的,交易仍按《代销合同》的主要内容执行,其交易实质特别是交易价格、付款方式等未发生任何变化,说明此关联交易公允,对全体股东是公平、合理的。
    4、由于公司无销售自来水的管网资源,公司自来水供应业务对关联人有依赖。
    五、审议程序
    1、 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上述公司200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测情况已提交董事会三届六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陈莉茜、黄明星、邓耀光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已在召开董事会前就此议案向独立董事进行了情况说明,公司3名独立董事就此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由于公司原控股股东更名及实施资产重组,致使公司自来水代销业务由非关联交易转变为与控股股东的日常关联交易。此关联交易现仍执行原非关联交易情况下签订的《自来水代销合同》,其交易实质未发生任何变化,说明此关联交易价格和方式对交易双方是公平、公正的,符合交易双方的利益;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遵循了公平、公正、诚信及公允的原则,未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通过关联交易,有利于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2、此项关联交易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该关联交易价格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则按《上市规则》执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六、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1998年4月29日与武汉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了《自来水代销合同》,现此《合同》由水务集团承接执行。《合同》确定公司生产的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和城市供水水质规划要求的自来水全部由武汉市自来水公司代销,《合同》约定的代销期为50年,自1998年4月17日至2048年4月16日。
    七、备查文件目录
    1、《自来水代销合同》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