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出资2900万元收购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所属武汉市水质净化厂(详见刊载于2003年10月18日《上海证券报》上的本公司公告),并于2003年10月20日与武汉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建基金办”)签署了《武汉市水质净化厂污水处理综合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协议》”。本公司已于2004年1月1日正式接受管理武汉市水质净化厂。
    考虑到武汉市水质净化厂实际交接日期的延后及实际生产成本的增加,经协商,本公司近日与城建基金办签署了《补充协议》作为上述《综合服务协议》之补充。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初始年度始于2004年1月1日,止于2004年12月31日。
    二、协议初始年度的污水处理价格由每立方米0.50元调整为0.58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三、污水处理费的计算
    1、若该厂污水处理量小于或等于保底水量,城建基金办应向本公司支付的日污水处理费为50000立方米×0.58元/立方米。
    2、若该厂污水处理量大于保底水量,城建基金办应向本公司支付的日污水处理费为:50000立方米×0.58元/立方米+超出部分水量×每吨水变动成本。
    特此公告。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4月22日